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4405号之一 申请人: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经营者:***,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西南侧龙禧雅苑1栋1单元10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与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4797.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30E3046720240000307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4797.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43.99元,申请人澄迈白莲大朝货运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