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4968号
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抱罗镇五潮水下村南排田坑草坪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西南侧龙禧雅苑1栋1单元10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以被告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09元,由原告文昌绿博苗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