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海南润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352-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U8BB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西南侧龙禧雅苑1栋1单元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4E7L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润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润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润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