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琼010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市行政中心16号南楼五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办事员。
被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西南侧龙禧雅苑1栋1单元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4E7L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运罚(2023)46012023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强制被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在海南环岛高公路595公里500米处对×××号车进行检查,该车从海口市山东国企国际业务集聚区项目工地装载土运往海口市金沙湾,途中因超载被查扣,超限幅度分别为154.26%。2023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现场指认和调查取证。因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车辆出场(站),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调查。申请执行人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海运违通(2023)4601202300184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被执行人涉嫌于2023年2月28日,在海南环岛高速公路595公里500米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4月2日将该文书向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46012023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海执行催告(2023)460120230018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缴,限其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23)46012023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海运罚(2023)46012023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