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0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4E7L9F),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第18层A1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16,786.85元及利息(利息以8,816,786.8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违约解约损失382,000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9871958.7元(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9198786.8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550107.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686.84元、执行费7637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871958.7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9871958.7元中的9795580.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76377.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