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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19号209-211室,组织机构代码580382024。
法定代表人:何文倩。
被执行人:***,男,1980年0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136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朱志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邵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