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浦江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
责任人:郑隆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何文倩。
原审被告:浦江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郑,住所地浦江县******div i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责任人:郑林泉。
上诉人浦江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浦江县******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江县******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