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30号
申请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信大厦A座43号15-1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255746091账户内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4财保49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255746091账户内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255746091账户内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