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96号
申请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信大厦A座43号15-1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玉龙支行账户1492********内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玉龙支行账户1492********内存款,冻结金额限定在6万元。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