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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2民初2430号 原告:毕某。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巴嘎塔拉苏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23011647950W。 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男。 第三人: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北亚房地产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569961316P。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毕某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第三人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74元,减半收取计195.87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