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6877号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2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