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7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0724451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6928311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2021)池仲字第0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
司银行存款3960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