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04财保8号 申请人: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经济开发区桥头村38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由株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23]株仲裁字第1063号。2023年4月20日株洲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3,613,104.3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鸿星钢材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3,10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