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7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07244519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69283113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7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