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杉王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丹霞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贵州习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