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9647号
原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路161-163号胜任商业大厦12F。
法定代表人:***(QURESHI RASHID ALEEM),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淮南市徽乡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西侧梁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45582号关于第17269186号“***XUNFUJI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8月6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3月5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事实与理由:一、诉争商标与原告的第1247144号“***”商标、第3068816号“***”商标、第717184号“***及图”商标、第3287031号“***及图”商标、第7316224号“***及图”商标、第7346784号“***及图”商标、第11264830号“***及图”商标、第11594254号“***及图”商标、第11594256号“***及图”商标、第11594258号“***及图”商标、第12138539号“***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近似,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二、原告的引证商标三在“糖果”商品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模仿,其申请注册将减弱原告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原告的市场声誉,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三、原告名下“***”及其系列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并享有盛誉,第三人申请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搭便车行为,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欺骗,影响原告企业发展。综上,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认同被诉裁定的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17269186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2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谷粉制食品;糕点;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蜂蜜;食用淀粉;调味品;馒头;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247144
3.申请日期:1997年10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糖果;饼干;糕点;**;蛋卷;***。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068816
3.申请日期:2002年1月1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果冻(糖果);米果;甜食;糖果;**;***;饼干;糕点;糖点(酥皮糕点);薄烤饼。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7184
3.申请日期:1993年6月1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果冻(糖果);米果;甜食;糖果;**;***;饼干;糕点;糖点(酥皮糕点);薄烤饼。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287031
3.申请日期:2002年8月2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糕点;**;米果;煎饼;蜂蜜;非医用口香糖;糖果;***;方便面。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316224
3.申请日期:2009年4月1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薄烤饼;饼干;蛋***饼(糕点);甘草(糖果);果冻(糖果);果胶(软糖);黑麻片;花生糖果;***干;煎饼;克力架饼干;***;**饼干;米花糖;面包;面包干;牛奶硬块糖(糖果);人参糖;软糖(糖果);酥糖;糖点(酥皮糕点);糖果(锭剂);馅饼(点心);小蛋糕(糕点);小黄油饼干;小圆面包;杏仁糖等。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346784
3.申请日期:2009年4月2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饮料;糖;蜂蜜;谷类制品;面条;豆粉;含淀粉食物;冻酸奶(冰冻甜点);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
(七)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264830
3.申请日期:2012年7月2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米果;豆粉;谷粉制食品;***;食盐;酱油;调味料;发酵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搅稠奶油制剂;可可制品;茶饮料;糖;甜食;糖果;***;果冻(糖果);口香糖;冰糖燕窝;饼干;蛋糕;糕点;面包;**;馅饼;谷类制品;方便面。
(八)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594254
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1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盐;糖;糖果;甜食;馅饼;冰糖燕窝;***;饼干;**;茶饮料;蛋糕;调味料;豆粉;发酵剂;方便面;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果冻(糖果);酱油;搅稠奶油制剂;可可制品;口香糖;米果;面包。
(九)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594256
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1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冰糖燕窝;***;饼干;**;茶饮料;蛋糕;调味料;豆粉;发酵剂;方便面;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果冻(糖果);酱油;搅稠奶油制剂;可可制品;口香糖;米果;面包;***;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盐;糖;糖果;甜食;馅饼。
(十)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594258
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1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茶饮料;蛋糕;调味料;豆粉;发酵剂;方便面;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果冻(糖果);酱油;搅稠奶油制剂;可可制品;口香糖;米果;面包;***;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盐;糖;糖果;甜食;馅饼;冰糖燕窝;***;饼干;**。
(十一)引证商标十一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2138539
3.申请日期:2013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冰茶;冰糖;茶饮料;醋;调味品;豆豉;酵母;食盐;糖。
三、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相关介绍、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
2、原告、关联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3、原告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相关证据、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
4、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参加活动等证据;
5、2012-2015年度审计报告;
6、原告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产品使用图片、第三人企业信息。
在行政阶段,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检验报告、网络搜索页面及收据作为主要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四、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五、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字母“XUNFUJI”与图形构成,第三人将诉争商标使用在“谷粉制食品;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馒头;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不会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提供者、质量、内容等情形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商标标志含义的理解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和认读习惯。诉争商标为文字、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文字“***”、字母“XUNFUJI”及图形的各个部分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均无任何不良影响,不属于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诉争商标由文字“***”、字母“XUNFUJI”与类似于天体运行的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文字“***”,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均为圆环内文字“***”及类似于腾龙造型图案组合而成,且文字“***”对称分布在腾龙造型图案的上部及左右。诉争商标的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尚可区分,未构成标识近似。故即便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亦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商标是认定是否违反上述条款的要件之一。诉争商标由文字“***”、字母“XUNFUJI”与类似于天体运行的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引证商标三为圆环内文字“***”及类似于腾龙造型图案组合而成,且文字“***”对称分布在腾龙造型图案的上部及左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方式、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故诉争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鉴于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扰乱商标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行为。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淮南市徽乡源食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安 然
书 记 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