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2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希努尔男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希努尔男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