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

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3民初4188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住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侧苏州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牌橱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7日,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反诉原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266元,减半收取100133元,由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