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侧、苏州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系父子关系。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6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01241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