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2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侧、苏州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53元、上诉人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66元、上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6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