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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2民初69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