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2民初74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30000615573390K.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某甲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8871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8846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