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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泽源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2民初74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30000615573390K.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某甲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8871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8846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