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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泽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27民初2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因双方正庭外和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1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