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27民初2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因双方正庭外和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1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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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