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5759号
申请人:某某混凝土(武汉蔡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混凝土(武汉蔡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某乙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047642012024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混凝土(武汉蔡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