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321财保2号
申请人:青海新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75号82号楼2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亚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新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在昆明工行关上支行的账号为:250201701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账号为:420018686080********-0007,被申请人北京亚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窦店支行的账号为:110501698600000001094,账户内的存款金额共计6,830,898.47元。申请人青海新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保单编号F2330191920246737194,作为申请人青海新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窦店支行的账号为:11050169********O1094及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工行关上支行的账号为:250201701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账号为:420018686080********-0007账户内的存款金额共计6,830,898.47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新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