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02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8971624。
被执行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4979X9。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85372.54元,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