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5573号
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宏海汇盈大厦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6824N。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沛,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鑫,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南环路黄埔润和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63547。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诉被告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鑫,被告上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波、张梦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本金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9日,双方签订《室内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创智云城C栋27楼的办公室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为折后人民币120,000元,设计费于被告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交付初步效果图及平面布置图一份;合同生效后十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效果图及初步施工稿一份。合同另特别约定,由于设计各阶段须由被告方确认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如被告确认日期延误,原告工作及进度可接相应日期顺延。之后,原告在双方的工作对接微信群中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设计费,反而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依据合同,完全履行了设计的工作内容,并通过双方的微信群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用,被告拒不付费及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上达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未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向其支付设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部分第3.1条约定,原告须于合同生效后十二个工作日内,交付确定效果图及初步施工稿;在交付确定效果图及初步施工稿后1日内完成设计并向答辩人交付全套报建设计图纸,原告负有配合被告完成政府部门审批的义务。第三部分第3条约定,乙方将于设计完成后准备五份A3纸质版施工蓝图及对应的电子版施工图及设计图,施工图由被告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并由原告加盖公司出图章后才算正式有效。合同签订生效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原告应于2020年9月4日之前交付确定效果图及施工图,原告应于2020年9月5日之前交付经被告确认并加盖原告公司出图章的全套纸质报建设计图纸,以便被告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根据原告所提交公证书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在微信群上传电子版效果图及施工图,已严重逾期,且原告至今未交付设计图终稿,也未交付加盖公司出图章的纸质版施工图,其严重违约,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其未交付加盖公司出图章的纸质版施工图等报检设计图纸,导致被告无法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及时回复原告的意见,原告应自行承担其工作逾期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应向被告赔偿租金损失约232,500元。根据合同第四部分1.8条的约定,原告提交材料后,被告应在三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未及时答复,视为认同乙方的设计资料,乙方可自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根据原告所提交公证书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在微信群积极回应原告提出的所有要求并及时回应、答复,被告均是在原告提出问题的1日内予以回复,均未超三个工作日,原告应自行承担其设计工作拖沓造成的后果。因原告未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被告无法完成原有的施工计划,延期施工给被告造成租金损失,自合同约定设计完成之日2020年9月5日,至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之日2020年9月30日,共计25日,被告处办公室日租金为9,300元,原告给被告造成的租金损失约232,500元。对于因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9日,原告景泰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上达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室内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室室内设计,项目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委托内容为创智云城C栋27楼办公室室内装饰设计。工作范围中室内设计包括:方案概念设计阶段、效果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配合服务,关于工程进度双方约定:1、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交付的设计文件如下: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初步效果图及平面布置图一份;合同生效后十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效果图及初步施工稿一份。2、乙方应于8月20日之前(不含政府及甲方审批时间)完成设计并向甲方交付全套报建设计图纸,政府部门审批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3、乙方设计的成果文件质量除了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装饰选材应当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4、乙方须按照制定的进度表完成工作,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方案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影响乙方设计出图进度的,甲方应于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进行书面确认或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均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设计成果,因甲方确认乙方图纸推迟而令进度延误,乙方工作时限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施工方出现工期延误问题导致图纸设计进度延误,乙方工作时限相应顺延。5、因设计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均需得到甲方确认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故,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确认并回复,如甲方确认日期延误,乙方之工作及进度可按相应日期顺延。关于设计费及付款方式双方约定,项目名称: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室室内设计,单位:人民币/元,室内设计面积:1520平方米,计价标准:8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121600元,折后含税总价120000元,注:如后续乙方接管项目装修施工整包服务,设计费用全额免除,甲方关于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可在装修施工总费用中扣除。本项目设计费合同暂定总价为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此总价含6%增值税。此价格包含本合同第一部分《工作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含出具主要空间展示效果图8张以内的费用。双方就付款方式还约定:若注解条件未成就,则乙方交付合同约定所有设计图满足当地政府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付折后含税总价120000元。双方还就其他费用复印及晒图费约定,乙方将于设计完成后准备五份A3纸质版施工蓝图及对应的电子版施工图及设计图,额外之复印及晒图费用则需另行商议。施工图由甲方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并由乙方加盖公司出图章后才算正式有效。此外,双方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廉洁承诺等作出其他约定。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2020)深龙华证字第4886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的工作沟通群名称为“创智云城(上达→景泰设计)沟通群”,该群聊记载,8月20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向群内发送“上达电子—创智云城写字楼平面方案”,被告方工作人员于8月20日回复“可以,先按照这个版本来,出具相应的效果图施工图”;8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向群内发送“720.7KB初步效果方案PDF”;9月3日被告工作人员群聊中发送“这个效果可以,加快出施工图”,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嗯,晚点还有几个空间效果图出来”;9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向群内发送“11.9MB上达电子效果图展示PDF”“波总,秦工,效果方案出来了,你们看下!施工图在绘制中”,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另外请将已出图的电子版发过来”;9月7日,原告方向群内发送“11.2MB上达电子效果大图PDF”,9月16日原告方向群内发送“13.3MB上达电子效果图展示PDF”“各位领导,平面加立面施工图要今晚发出”,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我没理解错吧,现在是立面图施工图今晚才能弄出来?之前不是都弄好了吗?”,原告方工作人员回复“波总,之前是报建图,施工图是要效果图确定之后才出”,9月1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向群内发送“14.6MB上达电子平立面施工图PDF”。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2020年9月30日,被告上达公司向原告发送上达公司关于解除与景泰公司《室内设计合同书》的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设计费。双方合同约定“乙方交付合同约定所有设计图满足当地政府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付折后含税总价120,000元”。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的设计成果并交付被告,并向法庭提交了《室内设计合同书》、公证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及EMS快递查询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室内设计合同书》、公证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律师函及EMS快递查询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主张原告未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并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工作对接微信群“创智云城(上达→景泰设计)沟通群”工作沟通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除交付五份A3纸质版施工蓝图外的其他合同义务,虽然原告交付施工图迟于合同约定期限,但亦符合双方关于“因设计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均需得到甲方确认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的约定。原告方虽未交付纸质版施工图,但被告亦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因原告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告方以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及迟延履行为由,不予支付设计费并解除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事实,相应的设计费亦应予扣减。综合本案事实,本院酌定扣减设计费人民币5,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被告主张解除合同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原告诉求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证费。本院认为,该笔费用并非原告维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双方并未就该笔费用有过约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应由被告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锐
书记员  陈丽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