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8541号
申请人沧州睿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庆路丽景花园小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9CF7C4G。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
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19号宏海汇盈大厦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6824N。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15119.1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115551919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15119.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执行员范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