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睿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9154号
申请人沧州睿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庆路丽景花园小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9CF7C4G。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
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19号宏海汇盈大厦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6824N。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粤0306执保85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15119.1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博欣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15119.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5119.1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