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3346号
原告: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汇盈商务大厦二楼206(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6824N。
法定代表人:李长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大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阳光华艺大厦2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510288A。
法定代表人:何园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大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