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75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曾剑鹏,湖南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824。
法定代表人李长生。
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元,本院已经予以缓交,原告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