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281号
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B6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64214Y。
法定代表人:秦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新材料公司)中试厂房2号楼210-2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8D7JR65。
法定代表人:马永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7元,由原告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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