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财保34号
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B6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64214Y(1-1)。
法定代表人:秦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新材料公司)中试厂房二楼210-2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8D7JR65。
法定代表人:马永岗。
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豪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晓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金剑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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