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98号
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56421-4。
法定代表人:秦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00224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铜陵科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