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3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63768809。
法定代表人:*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江南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中江大道南华镇白象沟村2、3社及双石村2、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623MJQ20736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江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江县江南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11月25日,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舒沛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