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597号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新卫家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