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6144号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丰庆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万品汇购物中心商业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居联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居联公司支付华泰公司货款89280元;2.判令居联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欠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的利息;3.判令居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居联公司因开展家庭装饰装修业务,于2019年与华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华泰公司按照居联公司的订货要求向居联公司供应货物。华泰公司履行完所有的供货义务后,居联公司向华泰公司出具《费用报销单》作为结算凭证,至华泰公司起诉之日,居联公司尚欠货款89280元。因催要货款未果,为此华泰公司诉至法院。
居联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华泰公司按照居联公司的订货要求,为居联公司承包银川市金凤区中海城锦园1-1202室、银川市西夏区祥瑞城市花园1-1-2002室等56处装修工程制作、供应木门,货款共计290052元,居联公司已支付该56处装修工程中的木门首付款200772元,并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中木门的尾款,现下欠华泰公司木门尾款89280元。因催要货款未果,为此华泰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华泰公司与居联公司存在木门买卖合同关系。华泰公司向居联公司供应木门后,居联公司应当向华泰公司支付货款。现居联公司下欠华泰公司货款89280元,故对华泰公司要求居联公司支付货款89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居联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确造成华泰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由居联公司负责赔偿。因华泰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已供货完毕,其要求居联公司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华泰公司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酌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支持下欠货款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0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居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928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赔偿下欠货款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32元,由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