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59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41号新卫家园6号办公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反诉原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6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