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5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新卫家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了(2020)宁0104执保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7632.10元财产。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7632.1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夏恒基嘉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7632.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