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22民初1299号
原告:刘某某,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9499G,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工业园区丰庆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3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