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502民初3224号
原告:汕尾市成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滨河路中段综合楼门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汕尾市成旺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汕尾市成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与被告私下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成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98.43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249.22元由原告汕尾市成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