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06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1601148/1601158/1601168/1601178号。
负责人:刘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高,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BOBO天下城23楼23001-23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毛双喜,经理。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6号。
负责人:蒋震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苗族,系第三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
原告***与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