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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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特42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尧,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申请人: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BOBO天下城23楼23001-23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毛双喜。
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1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霞
审 判 员 徐琳琳
审 判 员 龙付送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 锦
书 记 员 蒋 懿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