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140-1号
申请执行人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信息,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五辆轿车的车辆手续,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就该案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过程中,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14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