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17509昆山世力液压有限公司与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7509号 原告:昆山世力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582459F。 法代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541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世力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世力液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世力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