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1民初1388号
原告:山东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孙武五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DLBKB6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541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该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17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