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4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现原、被告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58元,减半收取19,0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7,6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