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5719号
原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5419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66059X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86号可苑新村D区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5903L,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666号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油机机械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亚润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后,于2021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