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原凤凰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运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3000元,此款限***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还需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至今没有履行,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0775.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评估、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泰昌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