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5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
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计青,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延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朋朋